“桥都”重庆跨江大桥增至37座******
中新网重庆1月18日电 (张旭)郭家沱长江大桥及六纵线北段项目18日建成通车。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介绍,郭家沱长江大桥是中国已建成的最大跨度路轨两用钢桁梁悬索桥。
图为航拍郭家沱长江大桥。 林同棪国际工程咨询(中国)有限公司供图图为郭家沱长江大桥。 林同棪国际工程咨询(中国)有限公司供图作为通车项目的一部分,郭家沱长江大桥主桥全长1403.8米,采用单孔悬吊双塔三跨连续钢桁梁悬索桥设计,主跨跨径720米,整个钢桁梁总重约2.5万吨。
图为远眺郭家沱长江大桥。 邹乐 摄图为航拍郭家沱长江大桥。 邹乐 摄另据郭家沱长江大桥设计师、林同棪国际工程咨询(中国)有限公司桥梁设计师刘信航介绍,郭家沱大桥主塔以“门楹纳水”为设计理念。大桥钢桁梁和主塔涂装采用的是浅蓝灰,主缆颜色是“国际橙”,吊索是皓月白,配合桥塔“门楹纳水”造型,将水元素融入传统门式桥塔之中,与山城重庆的独特景观风貌相得益彰。
图为18日的郭家沱长江大桥。 张旭 摄图为18日的郭家沱长江大桥。 张旭 摄图为民众18日上桥参加郭家沱长江大桥开通仪式的一个瞬间。 张旭 摄重庆是北京茅以升科技教育基金会桥梁委员会认定的中国“桥都”。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道路建设处处长王慎川说,随着郭家沱长江大桥建成通车,重庆中心城区累计建成37座跨江大桥(指跨江道路桥,含路轨两用桥,不含单独的轨道桥、铁路桥)。(完)
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